食品檢驗機構應當具備哪些檢驗能力

能對某類或多類食品相關食品安全標準所規定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包括物理、化學與全部微生物項目,也包括對食品中添加劑與營養強化劑的檢驗;能對某類或多類食品添加劑相關食品安全標準所規定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包括物理、化學與全部微生物項目;能對某類或多類食品相關產品的食品安全標準所規定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包括物理、化學與全部微生物項目;能對食品中污染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等通用類食品安全標準或相關規定要求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能對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進行鑒定;能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行政許可進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學評價;能開展《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其他檢驗活動。
食品檢驗機構應當是依法設立(注冊)或相對獨立的檢驗機構,能夠承擔法律責任。非獨立法人食品檢驗機構應當由其法人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員負責并承擔責任。食品檢驗機構應當使用正式聘用的檢驗人員,檢驗人員只能在一個食品檢驗機構中執業。食品檢驗機構不得聘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開展動物試驗的食品檢驗機構,應當取得實驗動物管理部門頒發的《實驗動物環境設施合格證書》;自產自用動物的檢驗機構必須具有《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和《實驗動物質量合格證》。
來源: 發布時間:201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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