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檢測機構應當使用正式聘用的檢驗人員,檢驗人員只能在一個食品檢測機構中執業。食品檢測機構不得聘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檢驗人員和技術管理人員應當熟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食品安全標準、檢驗方法原理,掌握檢驗操作技能、標準操作程序、質量控制要求、實驗室安全與防護知識、計量和數據處理知識等。

食品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一項或多項檢驗能力:能對某類或多類食品相關食品安全標準所規定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包括物理、化學與全部微生物項目,也包括對食品中添加劑與營養強化劑的檢驗;能對某類或多類食品添加劑相關食品安全標準所規定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包括物理、化學與全部微生物項目;能對某類或多類食品相關產品的食品安全標準所規定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包括物理、化學與全部微生物項目;能對食品中污染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等通用類食品安全標準或相關規定要求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能對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進行鑒定;能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行政許可進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學評價;能開展《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其他檢驗活動;食品檢測機構沒有技術能力而分包的檢驗項目,不予認定。
來源: 發布時間: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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